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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气象(福建气象台天气预报)

来源:涉川娱乐站   作者:网络营销   时间:2026-02-06 05: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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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数字气象”守护美好生活

智慧预警 防灾减灾

“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效率提高了50%,气象气象气预这得益于‘气象精灵’能为我们吹响统一行动的台天哨声。”近日,福建福建 福州市 城区水系联排联调中心科技信息处副处长刘晶说,气象气象气预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数字化智慧平台“气象精灵”,台天助力水系科学调度。福建福建

去年,气象气象气预福州市气象局重点打造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数字化智慧平台——“气象精灵”,台天提供更加直接可理解可分析的福建福建智慧气象服务。据福州市气象台副台长陈彦介绍,气象气象气预该平台整合300多个气象监测站、台天多波段雷达监测网等综合、立体、实时的分钟级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成果应用,让气象数据“开口说话”。

今年5—6月,福州出现极端持续性暴雨过程。联排联调中心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提前进行布防和物资调配,开展网格化巡查,共享气象雷达回波图、城区雨量站实时监测数据、数值模式网格预报产品,以及城区水位监测、易涝点和视频监控数据,避免了重大汛情事故和大面积内涝。

“气象精灵”是福建省“数字气象”融入城市运行指挥中枢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气象部门把智能灯杆、道路监控等社会资源纳入观测网,建立城市智能气象观测系统。积极发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建立基于5G技术的城市气象服务应用场景,向“城市大脑”和“智慧应急一张图”提供数字化气象供给,推进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守护城市安全运行。

据统计,福建作为全国首批预警短信精准靶向发布工作试点省,以预警信息发布“一平台”、预警信息传播“一张网”、预警精准服务“一模型”为基础,打造了多部门共享共用集约化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服务45个部门1857家单位预警信息传播应用,接入近10个部门92类防灾减灾救灾基础数据,建立数字预警智能传播服务体系。

刘晶介绍说,目前,得益于这些智慧化预警手段,福建省以“预警+短信/闪信”的方式,为8.6万名应急责任人、14.6万名地灾群测群防人员、1.1万名渔船主、4.5万名涉旅企业责任人提供精准服务。

融合服务 产业富民

“福天天,下党乡今天天气怎么样?”“福天天,从县城到下党乡,有影响出行的坏天气吗?”近日在寿宁县下党乡,村民们打开数字乡村气象服务小程序,点击“福天天”虚拟形象,获取天气信息。

随手可得的数字乡村气象服务是如何实现的?据了解,福建气象部门积极开展数字乡村气象试点项目,初步建成涵盖29类141项数据的“数字乡村气象大脑”,通过数字新基建,提高监测密度;运用精细到乡村级的靶向发布技术,提高预警精度;布设多场景融合乡村服务平台,拓宽服务广度。

在寿宁县下党乡、 福鼎市 磻溪镇赤溪村等“数字气象”示范乡村,气象服务与村务、农务、商务不断融合的实践越来越多。

下党乡茶农王光朝告诉记者,他期待着“不同风险区精细化茶叶低温指数保险费率”一张图尽快应用。他口中的这张图,是气象部门将茶叶种植风险评估、保险费率精细化到乡镇级,而编制的茶叶种植风险区划图和保险基准费率参考表,让茶农买保险心里更有底。

如何进一步畅通农村物流,让农产品走得更好、更远?

在寿宁县,气象部门联合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开展国道G235三处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风险预警业务,定时、定点预报公路运输敏感气象要素。

在连江,“振渔一号”深远海养殖平台上布设了多要素气象自动站,为深海科学养殖提供重要依据。

在福清,有了引种气候适应性指标,原本生长于热带地区的金钻凤梨落地生根,走俏市场。

福建省气象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增强气象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包括下列项目:

(一)区域气象观测、气象信息网络、气象灾害预警、气象预报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气象科学研究;

(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农作物气候产量、农林病虫害、生态农业、森林防火等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海洋、交通、环境、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公共卫生等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气候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研究和推广、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城乡规划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审批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确因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在工程项目审批前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重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建设、气象观测网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气象探测,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

气象无线电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第三章 气象预报和服务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公益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第十五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组织制作,并应当符合电视节目的播出要求。

广播、电视等播出单位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改变播发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滚动播出。

福建省气象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在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气象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地方气象事业,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防御与减轻气象灾害工作体系。第四条 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下列项目:

(一)为地方服务的天气气候监测、气象通信、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电视天气预报制作系统、气象预报服务系统及气象科研、教育;

(二)农作物气候产量预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服务;

(三)农村、海上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气象卫星遥测遥感技术用于农业、渔业、海洋、城市和森林防火、环境监测等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气象事业规划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的投入。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为工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和军事、国防科学试验所需的气象服务,及时社会提供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其他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应及时向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灾情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需要,组织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及其开发利用,加强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应用,定期和不定期发布气候状况监测公报。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第十条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告,必须是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该信息来源。第十一条 电视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组织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商定气象预报节目的播发时间,并定时播发;确需变更播发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需要补充或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第十二条 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的专业气象科技服务,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无线寻呼系统、电话信息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气象信息的,应征得制作该气象信息的气象台站同意。第十三条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应由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气象资料、气象参数,必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预防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避雷措施;国家没有规定的,其避雷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由省气象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第十五条 气象台站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监督。

福建的天气有多极端

福建的极端天气情况如下:

1、各季降水均偏少,其中雨季降水偏少14%,且暴雨呈分散性,持续天数较短,强度偏弱。

2、强对流天气早发,影响范围广,出现4次冰雹天气,历史少见,全省8个地市共35个县(市、区)出现冰雹,为有气象记录以来单日降雹范围最广。

3、13次高温过程为历年最多,春夏秋三季皆出现高温过程,其中6月出现4次,历史罕见。7月11~24日的高温过程中平和、南靖、南安和永春日最高气温刷新本站历史纪录。

福建的气候情况

福建气候区域差异较大,闽东南沿海地区属南亚热带气候,闽东北、闽北和闽西属中亚热带气候,各气候带内水热条件的垂直分异也较明显。

福建丘陵起伏,地形复杂,气候垂直差异大,立体气候显著,福建有两个多雨的时期,5-6月为梅雨季节,称前汛期,7-9月为台风季,称后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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